犯人每天写日报告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和数据日趋成为社会发展的关键资源。在利益驱使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信息数据安全的行为与日俱增,如 *** 12亿个人数据泄露案件、“暗网”兜售个人信息案件等等,其造成的后果也是十分严重。
基于此,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刑事救济手段在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过程中的重要性,并结合典型的案件,对相关罪名所涉及的手段和争议焦点展开讨论。本文对2016年以来,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犯罪的司法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梳理出围绕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涉及罪名、典型案例及主要争议焦点。一方面为行政机关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提供指引,对于涉刑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一方面也是向企业机构合规建设提供指引,避免陷入刑事风险。
11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现在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方面已基本形成了“民、行、刑”三位一体的新时代安全防护网。当前,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以国家公权力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不受侵害,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相较于行政、民事立法可以说是走在前列。笔者对近10年来,关于侵犯个人信息相关刑事犯罪的一审判决进行了汇总研究,用数字来展示我国个人信息刑事犯罪保护的发展趋势,并结合典型案例对焦点问题进行总结。
个人信息立法不断完善
为刑事司法救济提供制度保障
(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刑事立法的演变
我国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从以公法保护为主到日益重视私法保护的发展历程。
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中増设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第2款)是我国首个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规定。
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新增第253条之一,首次将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规定为犯罪行为,从而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第253条之一作了修改:将“违反国家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对犯罪主体的不同身份作出区分,对于特殊身份主体,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原则。对处理个人信息中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7年5月,针对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 *** 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为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更高人民法院会同更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二)我国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 信息保护的决定》对 *** 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收集、使用、保管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承担的义务及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2015年7月,《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将数据安全保障提高到国家安全层面。强调国家建设 *** 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 *** 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实现 *** 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 *** 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 *** 攻击、 *** 入侵、 *** 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 *** 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 *** 空间 *** 、安全和发展利益。
2017年6月,《 *** 安全法》正式实施,其在第四章“ *** 信息安全”中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保管和使用进行了更全面的规范。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承担问题,虽然该法主要还是规定了 *** 运营者违反各种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定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
2021年1月,《民法典》正式实施,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范围、要求及原则,以及免责情形;明确了个人信息主体权利,规定信息处理者义务;完善对患者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保密责任等等。
2021年9月,《数据安全法》生效实施,《数据安全法》是我国之一部有关数据安全的专门法律,首次将数据安全全局决策统筹工作升格至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其上位法是《国家安全法》,这一法规确立了“国家核心数据”的概念,与“重要数据”“其他数据”形成责任界定,并且优化了数据出境的规则。
2021年11月,《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首次在我国确立一整套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弥补以前立法的缺陷。既从我国实际出发,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又充分借鉴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地区的有益做法,体现立法的前瞻性和完整性。
至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形成以《刑法》《国家安全法》《 *** 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主导的,全领域、多层次的保护体系,构建中国信息及数据安全领域的法律框架。
样本情况及数据分析
(一)从2017年开始爆发式增长
本次检索在Alpha数据库中,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为关键词,获取了自2011年至今的一审刑事裁判文书,共计5624篇裁判文书。以此作为我们本次分析的样本数据,并重点分析自2016年以来,我国个人信息刑事司法保护的发展和趋势。
图表 1涉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数量趋势
通过图表1我们可以看出,侵犯个人信息类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特别是在2017年,成为了我国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关键起点。
因为在这一年,更高法、更高检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启了我国涉个人信息刑事保护新时代。因此从2017年开始,案件增幅速度明显呈现爆发式增长。同时,这也体现出了立法者和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避免法的滞后性,紧追大数据、互联网时代的大趋势,坚决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态度和决心。
(二)案涉地域以沿海发达城市为主
(本次统计将案件涉及的全部犯罪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区均统计为犯罪地,因此犯罪地数据可能大于案件样本总数)
通过对犯罪地统计可以看出,在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类案件中,案发地所涉省市前五名,有四个省市位于我国南方的沿海城市,并且是经济大省江浙沪以及广东省,而另外一个河南省则是我国的人口大省。其中有4223件次涉及到江浙沪地区,可以说,江浙沪会成为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前沿阵地。
该项数据更多的反映出了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类案件中,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案发概率更高。同时对于该类案件的刑事侦查手段和司法裁判也相较于其他地区走在前列,刑事打击力度也相对较大,司法保护力度也会更有成效。
接下来,其他地区将会借鉴江浙沪粤等地区的工作经验,逐渐追赶上来,掀起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新增长趋势。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手段多样,涉及罪名广泛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被告人实施侵犯个人信息的手段是多种形式的。
一种是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客体。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从而转卖、转售获得非法利益。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4476件占据了此类案件的决对多数。
随着信息存储的数字化、数据化以及 *** 化,更多的被告人采取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方式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不仅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也会触犯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程序罪等罪名。
另一种是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犯罪工具。其目的是利用个人信息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典型的电信诈骗、信用卡诈骗等。我们可以看出采用违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实施诈骗的案件数量有560件。特别是在跨境 *** 电信诈骗过程中,采用非法获取、购买的个人信息实施诈骗近年来不断攀升。为此,2021年10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 *** 诈骗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这说明我国已经将打击电信 *** 诈骗提高到了空前的高度。
(四)个罪趋势及典型案例分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年《解释》的发布实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的案件数量大幅提升,2019年达到了峰值,2021年由于大部分案件尚未审结,但是随着当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实施以及数据安全提升到国家安全的程度上来,未来一段时间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数量仍会持续在较高的水平,但是新增犯罪数量必然会随着监管的加强而逐渐减少,待两三年内存量犯罪案件查办处理后,该案涉案数量将会回落至常态。
典型案例
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 *** ”非法获取并出售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
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吕某找到“ *** ”王某,雇佣王某调查自己的丈夫。在五个月里,王某通过跟踪拍照、查询开房记录、定位手机等方式,获取了吕某丈夫的行踪轨迹、住宿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凭借这些信息,王某从吕女士处先后收取酬金共计6.4万元。
2019年9月,王某被警方抓获,经查,王某在此次案发前,就在从事类似的违法活动。
最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0万元,并继续追缴其6.4万元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于接受个人委托,获取并出售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给单一委托人、数据未向不特定群体披露的情形,是否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确认。两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接受吕某的委托实施本案行为,并不能排除其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对于此类“ *** ”的非法调查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纳入刑事打击的范围之内。
典型案例
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依法公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相关负责人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融信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天下公司)担任业务员。为了拓展贷款业务,其通过 *** 从他人处非法获取信息79921条,其中包括姓名、业主楼号、住宅套内面积、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产信息1940条;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记录、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交易信息588条;包括企业及法人、相关负责人信息73244条;一般公民个人信息4149条。通过 *** 提供给他人包括姓名、 *** 号码等内容的信息278324条,其中包含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上户日期、车型、车牌号、车架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产信息1318条;包括姓名、业主楼号、住宅建筑面积、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财产信息37条;包括企业及法人、相关负责人信息267580条;一般公民个人信息9389条。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认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应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范围进行实质界定。
首先,从保护法益角度出发,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后将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重大风险。而对外公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属于向社会公示范围,并没有违背其本人不予公开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类信息的对外公开表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让渡出部分个人权益,概括同意该信息自由流通,保护价值降低。因此,从保护法益角度来讲,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其次,从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划分来探究不同类型信息的内在属性。在公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中有相当部分仅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它既不同于财产信息、交易信息等敏感信息,又不同于一般公民个人信息,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故不应认定为刑法规范中的公民个人信息。
诈骗罪
近年来,电信 *** 诈骗案件高发,特别是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再冒充公检法向其本人、亲友实施诈骗活动,既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同时又触犯了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此类案件随着我国打击电信 *** 诈骗力度加强,严格互联网运营商、服务商监管义务,并且随着个人信息保护的加强,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封堵,该类案件在未来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但是鉴于跨境互联网犯罪打击难度较大,很难在短时间内快速显现成效。
典型案例
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电信 *** 诈骗等犯罪
构成数罪的,依法予以并罚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章某某到广东省河源市租住源城区建设大道德欣豪庭C2栋1201室,准备手机等作案工具并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555条。
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章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汪某某等三人在该租房内,通过拨打章某某事先从网上购买的学生个人信息上的家长联系 *** ,冒充“学校教务处”、“教育局”工作人员,以获取国家教育补贴款为由,诱骗学生家长持银行卡到ATM机上转账至章某某掌控的银行账户,从中获取钱财。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 *** 4392人次,骗取116200元。
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章某某还伙同他人利用同样的手段实施诈骗行为,至被查获时,共拨打诈骗 *** 807人次,骗取他人钱财近3000元。
2016年12月14日,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其他3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打击利用互联网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其与电信 *** 诈骗等犯罪的犯罪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章某某等人通过百度及 *** 向他人购买学生个人信息,拨打学生家长 *** ,先后冒充学校及教育局工作人员,以领取学生助学补助金为幌子,骗取钱财,不仅侵犯了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还破坏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教育系统声誉,社会危害极大。随着《反电信 *** 诈骗法》草案的征求意见,此类案件将会持续纳入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帮助信息 *** 犯罪活动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帮助信息 *** 犯罪活动罪”,该罪名被普遍认为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新增该法条目的是单独对帮助信息 *** 犯罪活动进行确认和定性,加强对帮助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样本数据中,共有47件案件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问题。
在对该类犯罪行为定罪定性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两个方面:一方面要考虑法条竞合的问题,即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三款(帮助信息 *** 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另一方面,案件涉及到的“信息”是否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
典型案例
王某某犯帮助信息 *** 犯罪活动罪案
出售公民自愿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
不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收购 *** 卡用于信息 *** 犯罪,通过“蓝牙工作室” *** *** 成为一名“开卡 *** ”,其以每张60元的价格让其亲朋好友及他人开通了164张手机卡,后再以每张100元至140元不等的价格将164张手机卡卖给“蓝牙工作室”“卓越”“撸撸移动联盟”等微信用户,违法所得共计14430元,其中非法获利4590元。王某某所售手机卡之一被用于诈骗被害人翟某所用。案发后,王某某退出非法获利4590元。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 *** 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不当,本院认为王某某对外提供的手机卡号均系卡主自愿、真实开通,其并没有侵犯到卡主的个人信息,但其将开通的手机卡号提供给他人用于实施 *** 犯罪,其行为侵犯的客体符合帮助信息 *** 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而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王某某犯有帮助信息 *** 犯罪活动罪。
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相关犯罪
近年来,随着python等计算机语言的快速普及,利用爬虫技术等简单的技术手段便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大量数据,并且随着个人信息数据的价值不断增加,铤而走险采用侵入计算机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数量在2017年以后也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在涉及个人信息数据犯罪方面,以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案件数量增长趋势最为明显。
典型案例
解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辨析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10月,被告人解某某使用“灭天战神”“远程爆破”等黑客软件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将破解的计算机IP地址、账号、密码及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
2017年7月,在天津市东丽区一无名网吧,被告人解大伟使用上述 *** 攻击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侵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周某某经营的中国移动代办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王某经营的通讯经营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照片、 *** 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510条,并存储于其百度云网盘中,后将上述个人信息向他人贩卖。
2017年7、8月,在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某网吧,被告人解大伟在 *** 群内下载“公安数据库”“公安局的裤子”“教育局”“学生数据”等共享文件,并储存于其腾讯微云网盘中。其中“公安局数据库”及“公安局的裤子”文件共含有公民个人信息2342条、“教育局”文件含有公民个人信息1339条、“学生数据”文件含有公民个人信息12154条。
2017年7月,在天津市东丽区一无名网吧,被告人解大伟使用上述 *** 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12306网站登录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及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 *** 、电子邮箱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1653组,并储存于其腾讯微云网盘中。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解大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
典型意义
如何辨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通过 *** 非法获取的信息中有可能包含公民个人信息,也就是说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在一些情况下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手段行为,所以两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而这种竞合是因“一行为侵害数个独立之法益,致触犯数个罪名,同时具有数罪之性质”。也就是说,两罪之间的竞合由于一个犯罪行为侵害多个法益所在,是想象竞合关系。
但两罪之间又存在诸多不同点,存在实质性差别,成为司法实践中构成不同罪名进行处断的依据。如何根据获取的“个人信息”性质不同,区分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被告人解大伟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12306网站登录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信息共计131653组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规则进行处理;其实施的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他人身份证照片、 *** 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510条及在 *** 群内下载“公安数据库”等文件获取公民信息15835条的行为,与上述犯罪行为在犯罪性质上有所区分,仅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
特殊主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特殊主体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的“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不仅限于公职人员,对于酒店从业人员、互联网运营管理人员等均属于该特殊主体的范畴之内。当前,各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APP的治理是一项急切的工作。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作为个人信息收集、处理、使用的之一责任人,如果在强监管之下仍然抱着侥幸心理,不切实履行自身的法律义务,放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件的发生,届时受到追诉的不仅仅是具体工作人员,整个企业都有可能陷入刑事风险。
在国家机关的数据保护义务方面,《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也都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典型案例
冯某某受贿案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
罪名适用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8月间,冯某某利用担任某法院执行三庭法官助理的职务便利,接受社会人员曹某请托,违规使用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工作证件等,多次在中国工商银行知春路支行等多家银行查询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共计300余条,将200余条银行查询结果非法提供给曹某,并因此收受曹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35万元。
2018年7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裁定,即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在案之人民币十一万三千五百元,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与滥用职权的行为的罪名适用问题。冯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滥用职权罪,同时还符合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行为的想象竞合。滥用职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主刑的法定刑幅度相同,尽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附加判处罚金刑,但考虑到冯力文身份的特殊性,其犯罪行为具有突出的职权属性,因此以滥用职权罪择一重罪处罚。
二是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是否属于重复评价?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均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密切相关。然而,受贿罪重在惩罚被告人收受财物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损害,滥用职权罪则重在惩处被告人不正当行使职权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两罪虽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性,数罪并罚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
当前,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我国数据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经过多年的沉淀和积累,正处于质变的过程,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元宇宙等依靠数据支撑的产业的持续爆火,各领域围绕个人信息数据争夺的热情在短时间内不会消减。因此,我们认为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在未来几年内仍然会保持较高的水平。无论是对于个人还是企业而言,仍然要持续关注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法律适用与政策研究,紧紧跟随这个大变革、大发展的时代潮流。
·律师介绍
庞理鹏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党支部书记、执行主任、合伙人
数据合规项目组负责人
策略区块链与数字经济争议调解中心负责人
EXIN数据保护官(DPO)信息安全官(ISO)双认证律师、授权讲师
田浩男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拥有多年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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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网警查得严吗
2022年1月,大庆市公安局网警分局在工作中发现线索,有人在互联网上大量贩卖2005年至2011年出生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
网警分局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通过分析海量数据、深度关联扩线等大量侦查工作,逐步厘清了一个以吕某某为首的通过“暗网”渠道非法获取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并进行贩卖的多层级犯罪团伙组织架构。2月14日,专案组在浙江省温州市、江西省宜春市、广东省广州市等6省10市同步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11人,扣押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200余部。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等人对其于2020年11月以来,通过登陆“暗网”,并以虚拟货币支付方式购买2005年至2011年出生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500余万条,后通过互联网大量贩卖从而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李某某等11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工作中。
据了解,该案是我省成功侦破的首起涉“暗网”侵犯未成年人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是全市网安部门“核心使命-2022系列战役”和“净网2022”专项行动的重要战果。成功斩断了一条从“暗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渠道,有力打击了涉网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 *** 空间安全有序
涉案金超五千万!铁岭破获的侵犯公民信息案具体咋回事?
据铁岭市公安局价绍,2020年7月,辽宁人王某组织多人在辽宁鞍山运营工作室,非法注册、购买微信号并使用公民身份证将其进行实名,出售给不法犯罪分子。经查明,此案涉事人员较多,分布在全国各省份,涉案金额5000多万。铁岭警方已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给其相应的惩罚。
对于 *** 上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所有网民都该以此为戒,严格要求自己。并且保护个人信息是一件重中之重的事,我们不该铤而走险的用自己的私密信息去谋求钱财,这种行为不可取,也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对保护个人信息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手机相册里不要存放自己各类证件的照片像身份证、驾驶证、学生证一类比较私密的证件,因为现在很多 *** 平台APP安装之前都会要求你开通各种权限,而权限之一就是可以访问客户端相册,所以你的相册已经被别人随意翻阅了。
而且现在很多 *** 平台都只是提供相应的证件就可以进行实名认证,其间存在很大的漏洞,包括利用你的证件照就可以用你的名字进行借贷交易、以其名办卡透支欠款、案件事故从天而降等一些非本人操作,却是本人吃夸或负责的案例。所以个人信息不是一件小事,而是每个网民都该人中重视起来的,不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的机会。
*** 信息进步的非常快,而且不法分子都是见缝插针的人,要确保个人的聊天交友软件里没有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操作。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把自己的私密信息交由来路不明的人,不然最后的结局就是他们用你的信息去获利,而责任要你来背,这么显而易见的套路我们要看得清,不要一叶障目。
“暗网”操作!你的 *** 号码可能落入“黑手”了
近日,曹县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黎甲等人非法获取公民(股民)2845万条 *** 号码信息,通过“暗网”操作从中非法谋利的案件。
经查实,2019年6月至11月,黎甲从其上线获取资金和 *** 群号或微信群号,提供给王乙和林丙,并要求拉人进群,每拉一人进群则提供约300元资金。林丙将 *** 群号或微信群号、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 *** 号码和虚假的股票推广类信息语音包提供给李丁、李戊、李己,这三人又提供给杨庚,由杨庚通过其购买的专业设备,拨打林丙等人提供的公民个人 *** 号码,将语音包中虚假的股票推广类等信息发送给各受害人,诱使其加入被告人黎甲提供的 *** 群、微信群中。李丁、杨庚等人利用上线提供的资金,再用购买来的“专业设备”,通过打 *** 等方式推送非法广告。由于他们所用的“专业设备”可使通话成本低于正常费用,因此还可以用赚取通话时长差价的方式来营利。
同时,黎甲、林丙、王乙等人所经营的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国内呼叫中心业务范畴,而该案所有人员经营此项业务均未办理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从王乙邮箱内查获的2845万条 *** 号码,已全部被交给林丙用以从事非法外呼业务。黎甲、王乙、林丙、李丁、李戊、李己、杨庚分别获取20余万元至60余万元不等的违法所得。
蔡忠升介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窃取或者以其他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上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查,曹县检察院近日依法对被告人黎甲、林丙、王乙等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日报 郭树合)
访问暗网犯法吗?
是违法行为。
登录不受国家法律 *** 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这种行为也注定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暗网是一个只能使用特别软件,同时拥有着专业授权,甚至于技术比较高明可以对计算机进行特殊处理的人才能进入。
根据专业研究表明,暗网中统统都是一些不能见人的事情,比如色情、黑市、毒品甚至于包括人口买卖,某些失踪人口可能和暗网有着莫大联系。早在2017年,湖北荆门公安干警们就破获过通过暗网盗刷境外信用卡的犯罪团伙,可以说里面充斥着大量的犯罪。
“暗网”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
2018年9月,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萍乡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人通过“暗网”购买公民信用卡信息,然后绑定手机支付, 盗刷信用卡获取非法利益。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数十万元罚金。
因访问匿名性、信息加密性和服务器隐藏性,“暗网”在2004年以后,很快成为不法分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新渠道。除了进行违禁商品非法交易,色情、绑架、暗杀、暴恐等非法信息也极为丰富,甚至已成为恐怖组织活动的重要平台。
以上内容参考 人民网-警惕“暗网”盯上年轻人
上海90后做“颜值检测”软件实为窥人隐私,如何从法律层面解读其行为?
打开搜索引擎,输入“颜值打分”,互联网上 形形 *** 的打分软件映入眼帘。这类APP或小程序中,有少数披着人工智能的外衣、打着测面改运的噱头,干着招摇撞骗的勾当,或是骗取使用者钱财,或是窃取并倒卖其个人信息。
“ 测试颜值”竟被盗取手机相册, 央视一档节目播出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庭审现场情况。
本案被告人李某是一家 *** 游戏公司的高级程序员,不到30岁,在暗网一个名叫“茶马古道”的论坛上下载了一组源代码,并利用这组源代码,编写了一款所谓颜值打分的黑客软件。李某还将该软件发布在一个隐藏的暗网论坛上售卖。
涉案软件声称可对脸部照片自动评分,还能判断肌肤状态。在示例照片下方,配有表示其强大测试功能的介绍: “年龄21岁左右,颜值73.4,皮肤健康度18.769,色斑度9.437”等,看起来十分专业。很多人正是看到这样的介绍,下载使用了这款软件。
就是这样一款看上去专业而且免费的颜值打分软件,只要安装到手机上,就会在机主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将手机相册里的照片传到开发人李某的服务器上。江苏的高先生出于好奇下载了这款软件,虽然从安装到卸载只有短短几分钟,但他手机相册中存储的驾照、快递、保险信息以及朋友的支付宝账号等,已经全部传到了李某的服务器上。
被告人李某除了 *** 黑客软件进行售卖和非法窃取用户的手机相册信息之外, 还有一项罪名,就是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李某用自己在暗网上售卖“颜值检测”软件得到的虚拟币,购买了一个名叫“社工库资料”的文件。
暗网上这个“社工库资料”中,包含着8100多万条个人信息。李某出于好奇,在里面试着检索自己的信息,没想到不但找到了,而且还十分准确。亲测这个庞大个人信息数据库的精准性,李某觉得很得意。
出于炫耀自己能够搜集并掌握如此海量而精准的个人隐私数据的心理,李某又将这个“社工资料库”再次发布到 *** 上,供人下载。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核实,这个“社工库资料”中包含的八千多万条个人信息都十分准确。
据办案人员介绍:倒查了“社工库资料”的十个被害人,都是能够精准地锁定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职业情况和一些基本情况
最终,被告人李某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窃取并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引入民事公益诉讼意义深远
在这起案件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指出,被告李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安全,不仅已经触犯刑法,也侵犯了公共利益,构成了民事侵权,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存储照片、个人信息数据的网盘,售卖的侵权软件等,无法通过传统的扣押、没收手机、电脑等方式删除,因此,为了彻底消除涉案个人信息再次出现被非法获取、传播的风险,法庭判令被告永久删除颜值检测软件及相关代码、窃取的涉案照片,以及网盘上存储的相关公民个人信息,并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在法官和检察官的多方见证下,李某逐一彻底删除了涉案的有关数据信息,涉案的社交软件号码及网盘也被全部注销。此外,李某还在承诺书上签字,保证自己再也不会将信息通过任何方式恢复。同时按照判决的要求,还在正义网上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联合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内容,对李某进行强制执行
据执行法官介绍,李某被扣押的电脑以及三部手机,法院最终还将通过物理方式进行彻底摧毁。上述种种行为措施,都尽可能地保护了公民个人信息不会被恢复,不会被再次利用。
在个人信息保护案件中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既能减轻个体的 *** 负担,同时还能增加违法犯罪的成本,对遏制个人信息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修正案(九)、民法典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都在不断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多位阶多部法律将起到多重保护作用, 让个人信息在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各环节得到全链条保护,最终建立并不断完善一个全方位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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