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购中,需要保密的环节有哪些?
在 *** 采购中,涉及保密的事项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相关主体获知的其他保密信息。含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评审专家打分记录等文件应当保密。
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为了维护更公平的竞争。那么,在 *** 采购中,需要保密的环节有哪些?
一、投标截止前
参与投标的相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等情况。保密的目的是为了 *** 采购的公平性,一旦涉密很有可能改变本来的竞争策略,对于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
法律依据:
《 ***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 *** 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二、中标成交前
评审专家的名单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以防个别供应商对评审专家采取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成交。招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以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泄露。
法律依据:
《 *** 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 *** 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 *** 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 ***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 *** 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三、评审过程
采购人、采购 *** 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法律依据:
《 ***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 *** 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 *** 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 *** 机构应当按照 *** 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 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 *** 机构应当按照 *** 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四、履约验收
履约验收环节,若采购人邀请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需要制定明确可行的验收方案,并与中标人充分沟通,以保障验收过程中标人的商业密码不被泄露。
法律依据:
《 ***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五、合同公告不得泄露中标人的商业秘密。
*** 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 *** 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其他内容应当公告。但要注意,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 ***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 ***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 *** 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 *** 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财政部关于做好 *** 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 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 *** 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 *** 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采购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六、相关当事人在各个环节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响应性文件可能会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采购 *** 机构、评审专家在 *** 采购活动中知悉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泄露商业秘密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 *** 采购法》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 *** 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 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 ***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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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径
商业秘密的泄密途径主要有哪些?
①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
受不当利益驱使,员工或员工集体离职后,可能带走商业秘密;不忠实的在职员工也可能向他人提供商业秘密。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比较大,据有关调查显示,企业泄露商业秘密,30%是企业的在职员工,28%是离退休的员工。
②工(商)业间谍
有些公司认为,研究开发最有效的捷径莫过于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这种观念使得越来越多的公司,甚至包括具有良好国际信誉的公司,利用工(商)业间谍非法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
③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
采访、参观考察等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公众形象,但同时这也是商业秘密失密的重要渠道。这样的实例很多,如曾有某国一位工程师,脚穿着粘性鞋子参观飞机制造厂,以获得金属挫屑用来进行化学分析。再如,我国生产的龙须草席,历史悠久,清朝时是皇帝享用的贡品。从1953年开始出口,外销日本、香港、马来西亚、意大利等国家和地区。曾在莱比锡世界工艺品博览会上被誉为“中国独有的工艺品”,为国家赢得了大量外汇。80年代初,日本某企业派人参观了生产全过程,对每一道工序都作了详细了解和拍照。此后不久,日本就停止从我国进口龙须草席,同时在国际市场上与我竞争,逐步取得垄断地位,最终导致我国出口生产厂家全部倒闭。
④供应商与客户
企业经常需要把产品、零部件、材料、生产设备或工艺的某些机密透露给供应商或客户。而这些供应商或客户往往也要与该企业的竞争对手或潜在的竞争对手从事商贸往来。因此,即使是最讲信用的供应商,也可能是泄漏商业秘密的潜在危险源,尤其是关键环节的供应商。就客户或未来的客户而言,他们也有可能把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或者由商业秘密使用者变成企业的竞争对手。
⑤技术著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
技术方面的著述和演讲属于自由信息,而且是自由信息的主要来源。很多专业人士愿意把他们更先进的研究成果告诉技术同行,这是自然的,因为这意味着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但是,这同时也意味着这些信息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企业永远不能再对该商业秘密要求拥有所有权。如八十年代初,我国的杂交水稻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但由于这项科技成果先后在公开杂志上发表了50多篇论文,使这项技术的“秘密性”丧失殆尽。
⑥广告及商贸展览
从一般意义上讲,广告与展览往往会产生两难现象。一方面为了促销,极力宣传企业开
发的最新、更先进的技术;另一方面这些广告又可能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通过广告或展览,对新开发的技术进行说明和描述,就属于向公众披露,从法律上讲,就等于剥夺或损害了企业获得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
⑦不注重废旧秘密载体的管理。
除了正规的文件、资料外,商业秘密还普遍存在于废旧电脑磁盘、办公废纸以及工业垃圾等废旧载体中,最易被忽略。福建南安的一个农民进广州拾破烂,他栖身于离经济开区很近的一个亲戚家里,早出晚归,捡的尽是些废旧纸张、图片和报废遗弃的工业产品。别人捡破烂跑生活区,他却专往工业区、商业区、机关跑,一同“出道”的人眼睁睁地看他每天比自己捡的少,而每月寄给家里的钱却多得多,百思不得其解。原来,他被一家公司看中,许以高额报酬,专门搜集三家同行公司的工业垃圾。仅89年至91年,他就先后给那个公司300多件有价值的资料和工业垃圾,使其对竞争对手的情况了如指掌,从而在市场竞争中保持明显的优势。
附加知识点: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或使用,只要该类信息:①属秘密,即作为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②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③并且除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其秘密性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中,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管理性。
二、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①技术信息
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 *** 工艺、 *** *** 、计算机程序等。作为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称为Know-How。
②经营信息
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
三、企业商业秘密的实用保护策略
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最根本的是要落实自我保护措施。如果不采取保密措施,那么商业秘密不但极易被外泄,而且被泄露后也难以获得法律救济。实践中一些企业将商业秘密混同于国家秘密,这样会使一些商业秘密无法纳入而得不到保护。还有一些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观念上,存在对外不对内倾向,忽视了对本单位员工的商业秘密管理。借鉴国内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成功经验,企业商业秘密的实用保护策略可由以下内容构成:
一、明确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确定商业秘密的等级
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是比较丰富的,它涉及企业大量的未公开的情报资料。企业对这些情报资料首先“要心中有数”。而企业的情报资料并非都属于商业秘密,属于商业秘密部分的也有主次之分、重要与非重要之分,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确定商业秘密的等级。具体地说,可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分为最重要的或者关键性的、核心的商业秘密,重要的商业秘密,一般性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历来被企业作为最重要的商业秘密的未申请专利的技术发明、独家生产的产品、工艺流程,以及具有特殊价值的机密情报资料,重要的商业秘密如图纸,商品的具体设计、研究、开发技术的工作文件,企业综合性内部注册,实验数据,一般性的商业秘密如财务、会计、法律及有关保安方面的情报资料,销售、采购、 *** 征购、客户及公司计划等情报资料。
二、拟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方案,落实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手段
在明确企业商业秘密内容和等级的基础上,企业应拟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案,并切实落实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保护方案涉及的实际上是商业秘密的一个完整系统,包括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增强、保密制度的建立、人员的配备、保密措施的落实,对本企业员工与非本企业员工的约束、商业秘密的利用特别是实施许可时的保密等问题。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笔者认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方案及保护措施的落实,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人员,实施专人负责管理
企业在决策层中应确定主管商业秘密工作的领导人员,配备专职或 *** 人员负责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企业各部门则应确定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员,以建立健全企业商业秘密监督保护网。在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则应纳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范围之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企业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有关知识产权培训,提高企业全体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
(2)建立、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企业商业秘密保密管理规范化、具体化
合理的规章制度可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建章立制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保障。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本身证明了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也有利于使员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明示化,便于员工在实际工作中自觉维护企业利益。
在企业的规章制度特别是关于保密的规章制度时,应将商业秘密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范。一般地说,凡是有可能使商业秘密流失的场合都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防范。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应涵盖企业商业秘密范围、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和人员、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商业秘密档案管理、商业秘密申报与审查、违反保密义务的处罚等内容。具体而言,企业可以建立以下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①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构与人员职责;②企业商业秘密认定机构与程序;③废文件、废物处理管理制度;④商业秘密使用、 *** 、解密、销毁制度;⑤企业对外交流商业秘密审查制度;⑥对外发布新产品信息和广告的商业秘密审查制度;⑦企业情报档案资料管理制度;⑧企业员工保守商业秘密规定;⑨企业商业秘密投资的审查、保护规定;⑩商业秘密争议处理制度、保密工作奖惩制度等。
三、落实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企业商业秘密规章制度最终要体现为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落实。这些措施主要有:(1)建立保密设施,如保密资料室(柜)、保险箱;(2)对生产车间、实验室、研究室等涉及商业秘密的机构采取隔离措施;(3)处理废弃物;(4)计算机软件加密;(5)研究开发人员填写研究开发记录;(6)处理对外交流合作时的散发材料;(7)商业秘密信息的销毁;(8)及时订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9)严格限制接触商业秘密人员的范围等。
由于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是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企业落实上述保密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否则一旦泄密,在诉讼中企业将处于被动地位。
四、与本单位员工订立商业秘密协议
在西方国家雇员进入企业时一般要签订涉及保护商业秘密的雇用合同。从实际情况看,商业秘密由本企业内部人员泄露出去的比例很高,因为他们和外部人员相比更容易接近商业秘密,特别是本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高级研究与开发人员、营销人员、安全保管人员,他们直接掌握着企业商业秘密或比较清楚本企业商业秘密状况。为此,企业应加强对接触商业秘密人员的管理,与之订立保密协议。
企业应对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内部人员分类,评估他们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以便相应地采取管理对策。保密协议对于接触关键性商业秘密的内部人员来说尤为重要。协议应当明确员工保密的义务、范围,还包括离职或被解雇时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内容通常包括员工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取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后的及时向单位通报的义务、妥善保管和使用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的义务、商业秘密保密的期限和范围,以及竞业禁止义务和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企业可以在员工就业时与之签订专门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对于没有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员工,可以要求与其补签。对企业离职员工而言,也同样有必要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对于接触、掌握本企业关键性商业秘密的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有必要专门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附带指出的是,企业即使没有与员工签订保护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员工仍有保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默示义务。当然,为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还是以签订保密协议为好。
另外,企业的科技人员在进行科技转化活动中也有必要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如根据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的规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五、与非本企业人员订立商业秘密协议
企业商业秘密不可能都限于企业内部使用,由于企业经营的需要,有时有必要让外部人员接触、使用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这种情况通常见于企业之间的合作、联营、股份 *** 、委托开发、科技项目承包、技术服务等场合。从法律上讲,如果企业出于疏忽而让外部人员掌握了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没有事先的保密协议约束,那么该外部人员并不存在保守该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因此,当企业外部人员有可能接触本单位商业秘密时,与其订立保密协议是十分必要的。签订协议事实本身也证明了企业作为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商业秘密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这不仅可以在法律上约束第三人的行为,在万一发生商业秘密纠纷时也处于有利地位。有学者将这类协议的内容要点概括为以下几点:(1)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内容;(2)明确指出披露秘密的目的;(3)规定商业秘密的披露期限;(4)要求对方公司与接触该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个人保密协议;(5)对有关机构和个人提出执行保密协议的要求;(6)约定违约金;(7)要求对方在工作结束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这些内容可以作为企业签订这类协议时参考。
国外学者丹尼斯•昂科维克所著的《商业秘密》一书较为详细地介绍了这种保密协议的内容,现将主要内容列举如下,供我国企业借鉴。约束非雇员以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有以下几项要点:
(1)确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应签署一个附件,详细列出将被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情报的种类。
(2)文件披露范围。协议应明确文件披露的目的,它与外部人员披露秘密文件的范围直接相关。
(3)秘密文件披露的期限。期限届满时,对方应归还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文件并销毁复印件,还规定一个期限,到期必须归还商业秘密。
(4)外部人员对拥有商业秘密所有权公司的明确义务。如要求所有秘密文件、资料在外部人员雇用期届满时归还。
(5)要求对方雇员签订个人保密协议。在保密协议中,商业秘密所有人还要明确是否与对方雇员签订个人保密协议作为向对方移交商业秘密的前提条件。作为常规,一定要坚持让对方使用商业秘密关键雇员签订个人保密的协议。
(6)要求所有有关各方执行保密协议。
(7)规定违约赔偿金的作用。
(8)明确协议的有效期。
六、在商业秘密实施许可中商业秘密的保密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价值性等决定了它可以成为许可贸易对象。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同样涉及保密问题。企业首先要慎重地确定许可贸易对象,一般地说,要考虑可能的被许可人的资信状况、经济实力、市场规模,特别是实施商业秘密的能力。当候选的被许可人确定后,下一步就是就商业秘密的使用许可进行谈判。就被许可的企业来说,它当然先要对引进的商业秘密进行评估,作一些了解才能确定是否购买以及相应的价钱。但这样会让被许可方知悉该商业秘密。一旦谈判没有成功,许可人将无法禁止对方实施。为此,作为许可方的企业应当在谈判前就要签订保密协议。该协议应当特别明确在没有获得许可方书面同意前,对方当事人不得将该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当然,企业在谈判中披露给对方商业秘密的范围应尽量缩小,不能“和盘托出”,特别是其中的关键性商业秘密。正式达成的商业秘密许可证应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许可证性质、对方的保密任务、重要概念界定、技术回授、使用费交付等问题,其中特别应体现对商业秘密的充分保护。
七、及时有效地制裁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当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企业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追究商业秘密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可以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企业通过追究商业秘密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在相当的程度上挽回损失,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国期刊网-企业活力》2007年第4期)
哪些行为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将祖国的情报上传至国外网站会泄露国家机密,很多人说我根本不知道什么情报,其实很多我们不以为然的事情都关乎着我们国家的安危,需要我们时时刻刻谨慎对待,共同爱护我们的祖国。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气象资料具有保密性。所以你把今天上海的天气预报发到油管上属于泄露国家机密。
国家安全是国家的基本利益,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当代国家安全包括10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国民安全、领土安全、 *** 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在现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信息安全尤为重要。
所以说任何国家气象信息,生态信息,金融政策,都应当谨慎保护,千万不要向外传播,你不以为然的事情很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下次有外国人问你上海天气如何的时候请回答:不知道啊!挺好的吧,也不是太好,就那样吧。
企业数据泄密、商业机密泄漏的几种途径
从总体上看,基本上可以分为来自内部和外部两大类。泄密的原因有内部泄密、内部失密和外部窃密。细分起来,应该有以下七种情况:
1.内部人员离职拷贝带走资料泄密
这类情况发生概率更高。据调查,中国企业员工离职拷贝资料达到70%以上。在离职的时候,研发人员带走研发成果,销售人员带走企业客户资料,甚至是财务人员也会把企业的核心财务信息拷贝带走。
2.内部人员无意泄密和恶意泄密
企业内部人员在上网时候不小心中了病毒或木马,电脑上存储的重要资料被流失的情况也非常多。由于病毒和木马泛滥,使得企业泄密的风险越来越大。而部分不良员工明知是企业机密信息,还通过 *** 、MSN、邮件、博客或者是其他 *** 形式,把信息发到企业外部,这种有针对性的泄密行为,导致的危害也相当严重。
3.外部竞争对手窃密
竞争对手采用收买方式,买通企业内部人员,让内部人员把重要信息发送竞争方,从而窃取机密的情况也非常多。这种方式直接损害了企业的核心资产,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
4.黑客和间谍窃密
目前国际国内许多黑客和间谍,通过层出不穷的技术手段,窃取国内各种重要信息,已经成为中国信息安全的巨大威胁。虽然许多企业都部署了防火墙、杀毒软件、入侵检测等系统,但是对于高智商的犯罪人员来说,这些防御措施往往形同虚设。
5.内部文档权限失控失密
在单位内部,往往机密信息会分为秘密、机密和绝密等不同的涉密等级。一般来说,根据人员在单位中的地位和部门的不同,其所接触和知悉的信息也是不同。然而,当前多数单位的涉密信息的权限划分是相当粗放的,导致不具备相应密级的人员获知了高密级信息。
6.存储设备丢失和维修失密
移动存储设备例如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手机存储卡、数码照相/摄录机等,一旦遗失、维修或者报废后,其存储数据往往暴露无遗。随着移动存储设备的广泛使用,家庭办公兴起,出差人员的大量事务处理等等都会不可避免地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因此,移动存储设备丢失和维修导致泄密也是当前泄密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7.对外信息发布失控失密
在两个或者多个合作单位之间,由于信息交互的频繁发生,涉密信息也可能泄露,导致合作方不具备权限的人员获得涉密信息。甚至是涉密信息流至处于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因此,对于往外部发送的涉密信息,必须加以管控,防止外发信息失控而导致失密。
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什么情况下容易被泄露
企业的商业秘密在以下情况容易泄露
(1)人员流动时带走商业秘密:合理的人员流动是社会正常发展的标志,但人员流动带走商业秘密也是困扰企业的一大难题。流动的人员中有主管生产并具有管理经验的厂长等管理人员、有参与多项科技成果的研究并掌握各种技术秘密的技术人员、有技术熟练的技术工人。流动去向有合资企业,也有民营企业等。这种流动实际是一方利用对个人待遇的优势无偿占有了另一方的技术秘密和管理秘密,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2) *** 工作泄露商业秘密: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从事 *** 或第二职业,这是目前政策所允许的。但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角度出发,存在不容忽视的可能造成商业秘密侵权的问题。
(3)为谋私利而泄露商业秘密: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了个人的私利,故意向他人提供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
(4)接待参观中泄露商业秘密
(5)朋友交往中泄露商业秘密
(6)发表学术论文、散发产品介绍,泄露商业秘密
(7)管理不善造成商业秘密泄露
(8)参加鉴定会、送审批材料泄露商业秘密: 通过科技成果鉴定会,请有关专家对某项成果的水平作出评价,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但组织和参与鉴定会的人员,如果事先没有保密约定,就可能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把鉴定书中不应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被公开或被恶意使用,损害成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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